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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亡获赔32万女儿被继子起诉 赔偿金分配引争议

Sep 18, 2026 IDOPRESS

男子身亡获赔32万女儿被继子起诉 赔偿金分配引争议。女子陈某因交通事故获赔32.3万余元后,将其中2万元返还给生父的一名继子,自己实际占有30.3万余元。邓某的两名继子认为陈某已被他人收养,不具备法定近亲属身份,无权取得赔偿款,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还其余赔偿款30.3万余元。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均为死者的法定近亲属,并在扣除合理丧葬费后,判决陈某向邓某的两继子再返还14.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邓某与胡某于1990年前登记结婚。自1989年起,胡某与前夫所生之子王某甲、王某乙随她与继父邓某共同生活,由邓某实际抚养。2010年6月,胡某去世。邓某父母均已去世,邓某与胡某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陈某原姓邓,系邓某亲生女儿。1988年前后,陈某被陈某乙带回家中,并将户口迁至陈某乙名下,更名为陈某。陈某乙及其配偶出具书面材料,将陈某在其家的生活性质描述为“寄养”。

2025年2月26日,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同年3月1日经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联系王某乙处理后续事宜,但王某乙未出面处理,交警遂联系陈某。同年4月22日,陈某以邓某女儿身份与肇事方邱某及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付19.3万余元至陈某账户。此外,邱某向陈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谅解金8万元。其后,陈某向王某乙返还2万元,尚余30.3万余元由陈某占有。2019年至2025年,邓某在英山县城租房居住期间,陈某与邓某联系较为密切,对邓某的晚年生活给予了一定的照料和扶助。邓某死亡后,其丧葬事宜由陈某操办处理。

法院认为,胡某与邓某结婚时,王某甲、王某乙均未成年,两人随母与邓某共同生活,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邓某对两人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因此,王某甲、王某乙系邓某的法定近亲属,属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权利人。对于陈某辩称的王某甲、王某乙“未尽赡养义务”和“拒绝处理事故构成遗弃”,法院认为,继子女身份的成立基于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因继子女成年后是否尽到赡养义务而改变,而遗弃指向的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赡养义务,而非死后的后事处理。因此,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