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16日)对外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强调“禁止不法获益”和“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明确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以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四级调研员 吴东海:《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既体现“禁止不法获益”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使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当事人没收全部相关款项,造成显失公平。

《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计算违法所得时,违法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均可扣除。当事人可在指定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予以举证。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四级调研员 吴东海:当事人最清楚自身经营状况与成本构成,由其在指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单据、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是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最直接、高效的方式,既能确保违法所得计算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也能减少执法中的调查核实成本。

对于传销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鼓励违法者主动退赔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办法》除了强调要过罚相当,还注重因情施策,鼓励行政违法当事人主动退赔,规定已退赔的将不再没收相关款项。
针对退赔款项,《办法》规定,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四级调研员 吴东海:《办法》明确,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不予没收,目的是鼓励当事人主动退赔,从而降低相关主体的维权成本,进而有效解决事后退赔难的问题。

此外,针对不予处罚情形,《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四级调研员 吴东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办案机关已经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全面考量,这种情况往往不存在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极小,予以没收不但没有必要,还会增加执法成本。同时,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并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以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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